手記

受命法官

2021-05-13發表約 1 分鐘法律筆記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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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19

①審判長因使證人之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證人得知事實之原因,得為必要之發問。

②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對於證人發問。


本條規定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並在確定證言之憑信性。

Q:第2項規定陪席法官,那受命法官呢?受命法官可以問嗎?爲什麽沒有規定呢?

A:受命法官僅僅存在於準備程序!在案件審理、審判長訊問時,受命法官已不存在了,其地位即爲陪席法官(右陪席)。


補記(Matters 留言區)

2021-06-04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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