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掉的人不會接受採訪
審《報導者》的境外器官移植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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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7 月 20 日一口氣放出六篇境外器官移植的調查,還附了一篇〈採訪方法與倫理說明〉交代自己怎麼採訪;陳堯俐那篇早一個多月,6 月 8 日就登了。我把這一組當投稿讀,讀完最想寫在審稿意見第一行的,是它給我的那股彆扭。
子方換完腎跟記者說「我的感覺是重生」,還特地講「對於捐贈者,非常感恩」;到柬埔寨換腎的 H 說「我的手術非常成功」;寮國那位 L 回台在北部某醫學中心住院兩個月才逐漸康復,人也好好的;連詐騙那篇裡引路的陳家源,都在誇「大陸的醫療水平不輸台灣」。標題與導言講的是剝削、犯罪生意、風險驟升,而記者訪到的人講的全是活下來以後的事。
這件事本身怪不了記者。死在異國手術台上、或者回台兩週就走的那些人,沒辦法坐下來受訪,家屬也未必肯談;能被訪到,本來就以活下來為前提。同一個系列裡那批死者也不是採訪跑出來的,他們來自陳堯俐案的起訴書,而檢方之所以舉得出那幾件,多半正因為出了事、有人去告。兩批人各被一套機制挑過,方向剛好相反:一邊挑出活著而且願意講的,一邊挑出出事而且進了卷的。
哪一批都量不出風險,可是它們被擺進同一個系列,中間沒有一句話提醒讀者這件事。彆扭就是從這裡來的。
開場那家人其實不像犯罪
主稿拿子安、子方一家人開場。子方的親戚在中國經商,知道台灣人也能去當地醫院排隊,於是他到福建一家三甲醫院登記,等了近兩年,配對前醫生叫他填移植問卷,讓他把自己對捐贈者的偏好寫上去,他也說「我也得稍微放寬條件,譬如年齡區間」,最後等到一位 B 肝捐贈者的腎,費用由醫院直接收。這整段的每一個細節都指向制度內的排隊,沒有仲介、沒有現金面交、沒有律師公證的假同意書,它卻被擺在〈非法跨境器官移植版圖〉的標題底下當開場。
「整趟手術花費,包含器官、醫材、手術等價格都明碼標價」,把這家人拉回「非法」那一欄的就是這句話,而它出自受訪者的口語概括。器官取得、保存、運輸與分配的成本要不要向病人收,跟病人是不是花錢買了一顆器官,在法律上差得很遠。沒有收據、沒有費用明細、沒有醫院說明,這句撐不起「買賣」兩個字。
記者交出去的那份病歷
Telegram 那頭的「陳醫師」開口就要記者交身分證與健保卡正反面照片,過了兩天再要移植患者的姓名、年紀、職業;到第二週,換手的「吳醫師」講得出長輩病歷上的高血壓病史。採訪團隊裡真的有一位長期洗腎的長輩,倫理說明寫明「僅以此長輩的家屬身分接觸相關仲介」。報導寫到這裡只有一句「我們不知道對方是如何取得這些資訊的」,然後往下寫溫情攻勢。
對方講得出長輩病歷上的病史,代表某個地方在外洩病歷,而這大概是全篇最可能真的構成犯罪、也最有機會追出結果的一件事,報導卻把它當成對方可信度的旁證用掉,沒有回頭追。倫理說明列的三條界線也全在講記者與犯罪的距離:不參與交易、不誘導犯罪、不假扮醫師或投資人。沒有一條談到把一位真實病人的身分證件、年紀、職業與病史,主動送進一個他們自己判斷高機率是詐騙集團的帳號。那位長輩不是記者,資料進了黑市就收不回來,而報導沒有交代他知不知情、同不同意。
一篇專門說明採訪倫理的文章,把記者自己承擔的風險寫得很細,卻沒寫這位被寫進報導、資料被交出去的家人。
三處數字
起訴書裡的 9 名患者有 6 人在移植後五年內死亡,陳堯俐那篇寫完這句,緊接著擺上健保署的國內肝臟移植五年存活率約 79%,讀者看到這兩行,自己就把除法做完了。可是那 9 人只是檢方舉得出證據的 9 人,同一篇裡檢察官陳顗安說他經手的境外移植起碼 30、40 例;再往下讀,他從 2002 年起做過 742 例肝臟移植、住院死亡率小於 6%,也寫在同一篇。三組數字來自三個母體,並排放著卻沒說清楚誰能當誰的分母,而那 9 人會被寫進起訴書,本來就跟出了事有關。
主稿寫寮國那個網絡宣稱每週至少開 3 台,依此粗估年營業額約新台幣 9 億元;翻到寮國現場那篇,同一批人講的變成過去兩年每週至少開 2 到 3 台、年營收超過 7 億。同一個來源,兩篇算出兩個數,被乘的產能跟拿來乘的價格又通通出自仲介自己的嘴巴。這種東西當線索沒問題,一旦被引成產業規模,後面誰都會照抄。
器捐那篇先講今年上半年大愛捐贈 130 人,隔了幾段又引三軍總醫院移植外科主任林宜璋的話,說今年統計到 6 月全國腦死器官捐贈只有 33 例。一邊數人一邊數例,大愛第一類跟腦死也不涵蓋同一批捐贈者,兩個數字擺在一篇文章裡沒有交代口徑,讀者只能自己猜它們有沒有打架。
宜蘭那件事
我把衛福部 2017 年 12 月那份〈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調出來讀。第十二點寫的是,病人心跳自然停止後「應有 5 分鐘之等候觀察期;在此觀察期間,醫療團隊不得執行任何醫療行為,待確認未再出現收縮性血壓或心搏性心率,由主治醫師宣布死亡後,始得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作業」。單看這一條,病人還有心跳而團隊已經在旁邊備妥,在 DCD 裡確實是常態,不然這套流程跑不動。
同一份指引的第四點卻寫著「病人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只有眼角膜、皮膚、骨骼或其他組織不受這條限制。宜蘭那位是騎車自撞、腦部與心臟受創的年輕男子,器捐那篇自己也寫明他屬於「非自然死亡」、必須經過司法相驗。照指引的文字,這個案子在第四點就該停,走不到五分鐘觀察期那一步。指引第二點還把適用對象限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末期病人,而且要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意願書或同意書,車禍重傷靠葉克膜維生的人算不算,也得另外交代。
檢察官到場看到病人還有心跳、醫療人員看起來已經準備摘取,他的疑慮在指引裡找得到依據,所以報導把整件事收在檢方不熟悉 DCD 程序,我認為收錯了方向。實務上若另有一套處理非病死案件的作法,例如經檢察官同意後續行,那正是這篇該去問、該寫出來的東西,否則讀者只會得到「檢察官不懂法規」的印象。這份東西又叫「作業參考指引」,位階連法規命令都不到,光是這件事就說明該補的是制度。報導後面拿它解釋器捐率下滑,靠的是協調師與移植醫師的第一線感受,那還停在假設,離量測很遠。
2025 年台灣器捐率每百萬人口 4.87,同樣採推定同意制的新加坡只有 4.75,反而比台灣低,而知情同意制的美國是 47.65。制度那篇端出這組數字,就沒有再順著「改成默許制就好」寫下去,後面談勸募組織、辨識潛在捐贈者與家屬溝通才談得下去。
境外移植從 2015 年 6 月起強制通報,2019 年起把抗排斥藥的健保給付綁上通報,六年數百件裡只有 6 人逾期未報,帳面漂亮得不得了。可是李志元說「通報的資料都不是我需要知道的資料;我想要的資料,通報中統統都沒有」。指標達成得再好,也不代表這套制度看得見它該看見的東西。
收尾收回台灣去了
柬埔寨那個年輕女性從邊境農村坐十個小時的車到金邊,賣一顆腎換來的錢夠她回鄉買地置產,整個系列裡輪廓比較清楚的供體只有她一位。寮國那篇分量最重的兩句話,南部省份反人口販運官員講的假結婚者最後幾乎都會消失、器官被摘取販售,還有兒童綁架案裡「有些人在器官被摘取後被迫去乞討,手被砍掉、腳被砍掉,但沒有人願意報案」,都出自轉述;UNODC 官員講的則是一個國家在還沒建立足以保護弱勢族群的法律與政策框架之前就冒出新的移植中心,屬於風險評估的層次。
要查到供體怎麼被招募、實際拿到多少、術後有沒有人追蹤,得靠當地的合作與時間,不是一家台灣媒體幾個月跑得完的事,這不能算苛求。我在意的是主稿的收尾與器捐那一整篇,都落在提高台灣的器捐率上。那回答的是台灣讀者的焦慮,而柬埔寨那個女生、孟加拉那顆腎的來源、寮國手術室裡用代號互稱的三個人,在收尾的段落裡一個都沒有再出現。台灣的等待名單就算縮短了,也回答不了她往後誰替她追蹤腎功能。
匿名的資深移植醫師 S 說得很白:以前跨境移植由兩岸醫師聯繫,術前檢查、配對到術後照護都有醫療專業在管;2015 年修法把有償仲介刑罰化以後,醫師不願涉險,空出來的位置由仲介補上,於是「移植前評估做得很潦草,幫你換器官就像是汽車換零件」。照這段話走下去,加重禁止的直接後果是病人的風險上升。報導收下了這句,結論卻仍然停在更嚴的禁止加上提高器捐率,中間那個矛盾沒有處理。
沒碰的那個問題
器官買賣該不該合法化,全系列一句都沒碰。以審稿來說有點可惜,因為它自己蒐集到的材料剛好就是那場辯論要用的:柬埔寨那位供體在律師公證下簽了同意書,寮國的仲介抽走大半價差,主刀拿人民幣十幾萬,而客戶付的價格落在 15 到 18 萬美元之間,病患則在等十年跟付 700 萬之間選了後者。主張合法化的人會說,這些傷害通通來自黑市,不來自交易本身。
我自己被說服的是反對那一邊,而且跟物化或人性尊嚴那一路的講法沒什麼關係。一旦合法,窮的人就得面對家人與債主開口。現在他還可以推說法律不准,到那時候他得自己解釋為什麼不肯賣;拒絕的成本從「這件事不必談」變成「你要提出理由」,開口要求的人反倒站在務實的位置上。禁令在這裡替人免掉一道功課,讓他不必去證明自己為什麼珍惜身體。這條論證的好處在於它不必假設有誰被綁架,也不必主張同意無效,只談制度會怎麼改變一個家裡誰有資格要求誰。
報導寫到那位坐十小時車進金邊的女性時,其實離這個問題只差一步:錢夠她回鄉買地,同意書有公證,形式上什麼都齊全。系列選擇把她歸進亂象那一欄,沒有再往下問一句,把她推上那張手術台的究竟是黑市,還是她原本的家庭處境。
給意見
臥底那部分的方法我沒有意見,三條界線畫得比多數台灣媒體細,刊登前逐一表明記者身分並給回應機會也做到了。具名的標準我也認為撐得住:醫師具名、仲介與病患化名,而被具名的兩位本來就有公開的判刑紀錄。陳玉高在 2012 年 3 月因為參與器官買賣和仲介,被中國法院判過三年;宋忠于執刀的那一件,是 17 歲少年為了買手機和平板,用人民幣 2.3 萬元賣掉一顆腎,少年後來身體出問題成了中度傷殘,他被判三年、緩刑五年。寮國那篇把記者親眼看到的東西跟仲介嘴上說的東西分開擺,後面所有推論都靠這個分界撐著。
要改的是這幾處:三個數字各自交代樣本與算法;說明兩批人各自是怎麼被挑出來的,受訪者以活下來為前提,起訴書那九人則是檢方舉得出證據的,兩批都量不出風險;倫理說明補一段那位長輩的資料是怎麼處理的、他知不知情;宜蘭那節要去問指引第四點那句「非病死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在這個案子裡怎麼處理的;醫師退場導致病人風險上升這條證言,要麼順著走完,要麼說明為什麼不採。用審稿的話講,major revision。
我挑的都是引用紀律跟論證完整度,跟這組報導值不值得做是兩回事。臥底、現場、三週的詐騙對話紀錄,沒有人去做就不會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