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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行政

民國三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在臺灣省青年服務團講・人工逐頁校訂全文

《朱家驊先生言論集》原書第 325–330 頁

我今天有機會和諸位見面講話,覺得非常愉快。你們受共產黨的壓迫,拋棄了家鄉,離開了學校,千辛萬苦的到臺灣來,在這裏受訓,有時還要去服務,眞是又忙又苦。聽說前次你們參加社會服務的時候,十分熱心,但是因爲法律認識不夠的緣故,在行動的表現上,往往使社會誤解,現在你們受訓,已經告了一個段落,不久又要去服務一個時期,將來並且可能分發行政工作。所以我選擇「法治行政」這個題目,來和諸位談談。

本人擔任行政工作很久,無論在中央在地方的行政工作中,總感覺到法治問題的重要,而時時爲這個問題焦心。因爲在過去百年中,中國一直努力企求現代化,尤其是 中山先生倡導革命以來,更不斷的爲憲政爲民主自由而奮鬥。辛亥革命,我們建立了民國;北伐統一,我們厲行訓政;抗戰勝利後,我們實施憲政,制定憲法。這一切的努力,都是一貫的本着建立法治國家這個方針。現在就國家體制來說,我們已是一個民主國家,就法制上來說,我們已有一部人民共同制定的憲法,而其他規定國內公私生活的法律和民刑法之類,也多是很進步的法典。照理,我們早就應該是一個很有基礎的法治國家了,但事實上我們似乎距離這個目標還遠。

這究竟是什麼原故呢?我以爲主要的原故,是我們法律教育不夠發達。因此,法律觀念淡薄,弄到民主自由黯然無光,一般老百姓智識程度不夠,不但對於法律上所規定他們應盡的義務,要推卸逃避,如偷租漏稅、逃避兵役等,卽是法律上所規定他們應享的權利,也不去留意依法使用。他們向來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只要不輪到自己身上來,什麼也不聞不問,卽使輪到自己身上,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也不知如何去依法覓取保障和救濟。這是知識程度不夠,對法律沒有認識,自不足怪。最可怪的,是我們知識分子,我們領導社會,參加政府,爲國家效力,爲人民服務,所擔任的責任,沒有不是爲人民公共的利益,但我們對於法律却沒有眞切的認識。許多人一任公職,往往會濫用職權,不顧法律的約束,甚至違法亂紀,胡作妄爲,好像法律只爲統治人民而設,他們是統治者,可以不必遵守的。最近有人發表關於法治的議論,歪曲眞意,錯誤得實在可怕!甚至有些主張民主自由的人,連憲法也討厭起來了。民主的眞義,在於平等,自由的範圍,在於不妨害別人,這兩件事,正是法治的眞正精神之所在。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內,人人自由。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具體表示,是公道,卽所謂天下爲公,一律平等,沒有偏私,沒有好惡愛憎,使社會有安定的秩序,使人民有自由的生活。大家對於法律要有這種認識,這種信守,我們的國家,才會進入現代化的境地,才會發揚光大。如果沒有了法的觀念,一切就沒有了標準,社會上常常會是非不明,善惡不分,結果使整個社會不安,事不能走上軌道,所以法的觀念的養成,在今日是特別的重要。我並且認爲要養成法的觀念,須先從政府方面入手,而後及於人民。而政府中最主要的是行政部門,任務最繁複,範圍最廣大,關係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最爲密切,所以法的觀念的養成,首先從行政部門做起,而且從行政部門做起,也最爲有效。過去我們在行政方面,法令繁多,系統紛亂,常有互相抵觸前後矛盾之事,使人民感覺政出多門,無所適從,這種情形多年來積重難返,現在還急需整頓和改革的。

所謂行政,就是管理。管理的對象是什麼?是眾人的事。在我們五權分立的原則下,眾人的事,除了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之外,都屬於行政範圍,無論軍事外交,財政經濟,農林工礦郵電,水陸空的運輸,乃至文化教育,安寧秩序,都包括在這個範圍之內。政府的責任,是把它按照國家基本大法,來加以管理,使其分別發展,增進公共利益。例如行政官署,爲管理公共事務,對於人民所頒發的行爲命令,或則禁止命令,不管他叫人民做一椿事情也好,或則禁止做一椿事情也好,都要有法律的依據,就是行政官署對於行政行爲有裁量必要的時候,縱然有法規裁量和便宜裁量的區別,可是都要在是否合法,或是否合乎公益的範圍以內來加以裁量,不能隨便擅斷決定的。所謂法治行政,也就是以法爲準繩的公共事務的管理。這和專制時代,以個人好惡爲標準的專制政治的行政,完全相反的。法國法學家狄驥也曾說過:「法律初非片面的懍不可侵的主權者,意志的宣告,亦無居高臨下之不平關係和壓迫意義,法律僅係一種社會的紀律,人旣生於社會,不能離社會而獨立,法律遂成爲客觀事實所要求羣眾生活不能少之要件。無論強者、弱者、治者、被治者,均應受法律的支配或保護。」人們常常說我國一向只懂得人治,彷彿我們過去完全不重法的。其實法治的學說,遠在古代,早經先哲倡導。管子在「任法」篇說:「法者天下之至道也。……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不怨也,其賞賜,人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其匈,以聽其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說,故羣臣百姓,皆設立方,以敎于國,羣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以禁之,是以私說日盛,而公法日損,國之不治,從此產矣。」又在「明法」篇說:「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爲惠於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韓非子在「大體」篇中也說:「寄治亂於法術,託是非於賞罰,屬輕重於權衡,不逆天理,不傷情性,不吹毛求疵,不洗垢而察難知,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內,不急法之外,不緩法之內,守成理,因自然,禍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愛惡,榮辱之責,在乎己,而不在乎人。」這都說明治國不難,要在法度,有法度,則是非自明,曲直自判,無所謂愛憎,亦無所謂好惡。在下者旣有遵循,在上者也只須循名責實,就可無爲而治。固然過去我們因爲法律觀念薄弱,易於傾向儒家的思想,對法家學說,不夠發揚。可是,也不能說沒有很大的影響。從歷史上來看,幾個隆盛時代的行政——都是很重視法的。自春秋齊桓晉文,到秦漢隋唐,下至宋元明清,每值鼎盛時期,都是法制完備,以及法治精神很高的時期。就人而言,齊桓得管仲以霸,秦孝得商鞅以強。就法制而言,漢有蕭何九章律,隋有隋律,唐有唐律,宋有六朝會要,元有大元通制,明有明律,清有大清律例,這都是各朝統治的圭臬。在執法的精神方面,我現在姑且舉一個張釋之的例來說。諸位讀過漢書張釋之傳的,想都已知道這個故事。張釋之當時居廷尉之職,廷尉等於現在的最高法院院長。有一天漢文帝出外,經過一橋,突然有人從橋下躍身而出,御馬受驚一跳,幾乎傷及文帝,文帝震怒,把那個人交付張釋之治罪,釋之按當時的法律,只處以罰金,文帝大爲不然,以爲應該棄市。釋之以守正不阿的精神,向文帝力爭,他說:「法,天子所與天下共也。今法如是,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誅之則已,今旣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爲輕重,民安所措手足,惟陛下察之」。文帝聽了這番話,不但不再堅持,並且嘉許釋之的執法精神。這種事實,在歷史上當然很多,現在只是隨便舉個例罷了。所以說是我國只有人治,沒有法治,未免言之過甚。

由于時代的邁進,現在我們對法治的標準,應該較諸往昔提高很多。現在的法治行政,不僅需要有法,而且需要由人民的意志所訂立的國家根本大法,以及由根本大法所演繹出來的許多行政法規;不僅需要許多行政法規作爲行政的依據,而且要有依法組織的許多行政機關。不僅需要依法組織的許多行政機關,而且更需要人民被行政機關非法侵害法益的時候,來運用種種行政救濟,像行政訴訟及行政訴願等(對行政機關之非法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不當處分的,提起行政訴願)。我們現在早已有了很進步的憲法和各種行政法規,以及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只要官吏好好執行,人民好好運用,能夠切切實實做到這樣,才是法治行政。

法治行政,是依法來管理眾人的事。法,是眾人意志所訂定的,換句話說,也就是以眾人的意志來管理眾人的事。既然是依據眾人的意志來管理,那末,管的人和被管的人,都得遵守這代表眾人意志的法。就執法的人講,都是爲人民謀福利,他應該尊重他的主人翁——人民。就人民方面講,他們授權於公僕管理事情,那他們重視法律和重視執法的公僕,也就是重視自己。如果公僕違反了他們的意志,侵害了他們的權利,他們仍舊可以拿自己的意志——法律——來制裁他。照現行法來說,人民乃至可以運用政權來罷免他的。人民的意志,可以控制行政,行政才能合乎法治的要求。一個政治上了軌道的國家,無論立法、司法、行政,都是以人民的意志爲依歸的。在我們除了這三部門以外,還加上考試和監察。拿美國來說,美國政府的許多法案或施行方針,無時無刻不在國會控制中的。非但如此,連國會本身也不可以訂定與人民利益相反的法律,卽使訂了,司法機關也可拒絕適用。再以英國來說,他們的內閣,大家都知道的是責任內閣,要對國會負責的,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許多行政設施,都得向國會提出法案。假使否決,就該服從。否則,或者總辭職,或者請求英王解散國會,重行改選。改選以後,如果新的國會仍舊否決的話,內閣只得引咎辭退了。我們要政治上軌道,眞正法治精神,還得好好培養。

一個國家統治的力量,能透過代表大多數人的意志的法,才是眞正民主政治。法,等於國家的神經系統,神經散佈的地方,就是法治力量貫注的地方,從前管子說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拉丁文中也有一句成語,所謂 Justicia regncrum fundamentum,譯出來就是「法爲治國之基礎。」和管子所說的意思相同。法治對國家的重要,古今中外,理無二致。如果我們能夠多多加強重視法的觀念,發揮法治精神,使行政機關所做的事情,以及每個行政官吏的措施,都合乎法的要求,同時人民也能運用法來實行行政監督,那麼,目前擾攘不安的這個社會,一定就會澄清下來。祇是很多人還不從根本着想,往往要把法丟在一邊,不久以前,甚至有人主張取消司法行政部。外國人常常輕視我們,認爲我們法治的精神太差。如果我們連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也看作無足輕重,豈不更受人批評嗎?

諸位青年朋友,你們將來一定有做行政幹部的機會的。我深切的希望,你們能夠知法,能夠守法,先知法守法,然後才能執法。無論任何行政措施,都不能離開法的規範,沒有法治精神,是不能使人民悅服的。譬如拿臺灣來說,雖然經過日本人五十年的統治,在殖民地政策之下,當然談不到什麼民主自由,可是對法治方面,確已有相當基礎。試看臺灣同胞,不但本身奉公守法的精神很高,而且對官吏守法的要求也很高。我們從今天以後,特別要重視法治精神,以身作則去實踐,這是目前最重要最急迫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