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的一種看法
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次法律教育會議講詞・人工逐頁校訂全文
《朱家驊先生言論集》原書第 308–312 頁
法律教育委員會自去年五月在渝成立以來,迄今已逾一年,前兩次開會,承各位先生多所規畫,已爲法律教育開闢了未來發展的途徑,所有各項重要決議案,業經本部儘量採擇施行。茲將實施情形,簡略報告如下:
(一)關於法律系之科目 已照第二次會議的決議案加以修訂,兼採混合制及分組制,通令各校施行。適值復員時期,各校因師資設備均不易,且不便立時擴充,故能全採分組制者,尚無一校。但希望在復員以後,各校都能逐步推進,達到我們所預期的目標。部中對這方面自當盡力督導,予以扶助。
(二)關於法律系之增設 本部已在多方推動,現在同濟、浙江、河南及重慶四大學,都已增設法學院,且都專重法律,不設政經等系。我們希望繼續推進達到大學必有法學院,法學院必以法律系爲骨幹,乃至法學院專研法學,不設其他學系之目的。爲顧全目前情形起見,故將法學院分爲兩種:一、專研法學不分系;二、法律系之外,可設政治經濟等系。惟對增設獨立學院一節,部中尚擬加以考慮,不即實行。因爲創辦一個獨立的法學院,較在原有大學內添設一院,往往費事費力,頗不經濟。且依歐美成規及實際經驗,法學院設於大學裏面,較易擴大學生眼光,激發研究興趣,增厚學術空氣。獨立設置,則師生囿於環境之偏窄,難免孤陋寡聞。故增設獨立的法學院一事,只可視爲過渡時代不得已的辦法,究非盡善之制。
(三)關於師資之培養 目前法律人才,異常缺乏,法官律師都不夠用,大學教授不但需要熟悉法條,且須深明法理。處於國際交通空前發達之今日,尤須通曉聯合國內各主要國家之法制,以期知己知彼,消除隔閡。故無論就質的方面或量的方面而言,師資之培養,實爲當前急務。師資不足,則一切發展計劃最多祇能得到一種形式上的成就,不能獲得實質上的效果。此次本部舉辦的公費留學生考試,法律一科共有十三名,比其他任何學科之名額爲多。明年經費如有辦法,擬再增加法科留學名額。不過最主要的師資訓練,還應當由本國大學自行負責。近數年來有幾個法學院已附設了研究機構,招收大學畢業生來從事研究。此種辦法,就培養師資而言,雖屬重要,却非必要,且非最好辦法。外國大學訓練師資,並非訓到後起之秀得稱碩士或博士爲止,他們的最普通辦法,是先增加研究設備,講求研究方法,由大學教授主持,領導講師助教跟着工作,如此數年,較有希望的講師助教,自能獲益不淺,循序升級。現在我們的助教多數不教課、不研究、不學習,硬靠服務年資來升級,實屬浪費人才,降低教授水準。此種風氣,必須糾正,我們要使助教變爲學校中最忙的人。
一年來本部對於法律教育的主要設施,及其辦理方針,略如上述。今天法律教育委員會又開第三次會議,各位先生一本過去兩次會議時所表示的熱忱,定有許多高明的指教,個人先有一點意見,想就正於各位先生:
現在抗戰已勝利結束,我們要以全力向建國之途徑邁進。講到建國工作,眞是千頭萬緒,不過厲行法治,應當是最迫切的基本要務。我們要建設的新中國,是一個民主自由的中國。可是要談民主,須先談法治不可。不以法治爲基礎的民主政治,是無根基的。我們知道民主政治的必備條件,是先確立代議制,而代議制的中心作用,則是制定法律。全國上下,能共同遵守法律,是爲法治。倘使法律不能維持其尊嚴,代議制就失其作用,民主政治亦就失其意義,不是成爲獨裁政治,便是成爲暴民政治。所以我們如要建設一個眞正民主的中國,非從厲行法治,建立社會的法律的秩序做起不可。
現在我們中國行政不能納入正軌,和其效率的低微,以及社會的紊亂,良用隱憂。考其原因,雖不止一事,但是公務人員的法律訓練不足,和一般人缺乏法律觀念,實爲守法精神普遍鬆懈的主因。環顧歐美各國之行政人員,大多數是專習法律出身者,就是工商與社會事業,亦由法律家來參加或主持,甚至技術性質的公務人員,亦多受過相當的法律訓練,所以他們的政治社會,莫不秩序井然。須知管理眾人之事,而欲求其條理清晰,不講方法是不行的。法律之法,實即方法之法,所以一切法律、條例、規程、章則之類,察其內容,無非是謀消極的避免衝突,積極的促進合作,也就是謀眾人相處而得相安的方法。這種方法,著成條文則易於共守。養成習慣則不待強制與處罰,民主政治乃是和平協商的政治,不是濫用權威的政治,故尤需要每一官吏,每一人民,都能執法如山,守法維謹。
我國自漢武以來,二千多年的社會,端賴儒家的禮教觀念來維繫。盛唐以後,始有較爲可觀的法治,但是「德主刑輔」的觀念,業已深入人心。在當時這種單純的農業社會裏,尚可勉強應付,到了清末,歐西文化輸入,首先受影響的便是我們賴以維持社會秩序的禮教。從此禮教觀念,日漸淪落,而法律的秩序,又建立不起,以致整個社會陷於無秩序的狀態中。近數年來,一般人在重建禮教方面,確曾盡了很大的努力,這當然是針對時弊的良謨。經過了八年抗戰,一般社會的道德水準尤見低落,於今挈其將墮,提其不振,自亦有其必要,但若以爲社會秩序之建立,只要恢復我們固有的道德便可,這確有商討之餘地。須知專靠道德來維持社會秩序,在歐洲已是數百年前的往事。在今天這樣複雜的社會,要想僅恃一些道德教條來維持秩序,實屬無濟於事,我們重視現實,必須信賴具有客觀性、確切性、普遍性的法律。到了守法成爲習慣之後,如果有人願意恢復禮治,也許是更容易見到效驗。
這樣的說法,不是輕視道德。因爲法治的最高目標,本是求合道德。就本質上說,法律規範也就是道德規範,二者原無區別。學者講到他們的不同之處,似僅限於動的形態方面。方孝儒有句名言:「廣仁義而寓之於法,使吾之法行,而仁義亦陰行於其中」。這竟是以行法爲行仁義之方式。不過寓於法律的仁義,乃是推廣了的仁義,亦即所謂客觀的大仁大義,自與主觀的泛泛的仁義有其區別。這種幾微的區別,在學理上雖可辨析毫釐,但在現實的行事上,却很容易混淆。不少的爲非作惡之徒,就利用這混淆不清的概念,把泛泛的仁義來作掩飾,以從事於賊害那些寓於法律的仁義。社會不察,竟常予以同情,以致是非不明,法紀不振,而有傷於世道人心,所以在今日建國途中,專事高呼幾個空泛的道德名詞,非但不能奏效,恐適足爲不肖者竊用,而其流弊所及,可以成爲倡言法治的一大抵消力量。我們必須正本清源,一面排除這種抵消力量,一面厲行法治,而行大仁大義之政。
我覺得現在的學校教育方面,亦多少受了這種錯誤觀念的影響。中小學校和師範學校的公民教材,對於道德方面的啓示,果然不夠,但在另一方面,又很少有關於遵守法律的訓導,或雖有之,而不夠強調。我覺得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在我們中國人的目光中,常把法律看做一種專門的應用學科,並沒有把它當做一種高深學問,尤其沒有把它當作人人應當具備的普通知識。惟在歐美諸國,則的確是把法律視爲極有價值的高深學問。不過他們的社會,早已充塞了濃厚的法律空氣,陶養於這種空氣裏面的人民,不期然而然的就會隨時隨地呼吸到法律的氣息,而會具有法律的意識。所以他們的學校教育,即使不注意去灌輸法律意識,也是沒有大妨礙的。中國的情形,則完全不同。社會上的任何一個角落,很少能有濃厚的法律意味,如若學校教育再不負起灌輸法律意義的責任,中國將無進入法治境地的一天。面對着這一重大任務,學校教育固然重要,而社會教育尤其重要。倘若社會教育有一天能整個的負起這責任來,那麼學校的法律教育,更得進步了。
我們常以「法制」兩字連貫的講,剖析說來,欲建制必先建法。人人有法的觀念,其行爲自有法的軌範。社會如此,政治如此,制度纔能樹立,纔能保存,纔能改進。我們針對目前法律教育的需要,應當共同不斷的研討,從而把法律教育推廣到整個社會,這是我們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