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之法律教育問題
民國三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在教育部法律教育委員會致詞・人工逐頁校訂全文
《朱家驊先生言論集》原書第 303–308 頁
教育部近年來約請專家研討法律教育問題,曾有兩次,這兩次會議均係臨時召集,研討的範圍,僅限於課程的改訂,未涉及法律教育的其他方面。為求經常的集思廣益和全面的注意法律教育起見,本部特設法律教育委員會,今天舉行第一次會議,爰就平時感想所及,提出一些意見。
三民主義的政治理想,是以實現民主政治為其鵠的。在民主政治培育的過程中,及在民主制度成立後,如何纔能確保民主精神,而為合理的運用,至少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為確有法治的精神,一為有合乎民主理想的法律社會構成的份子。這便是說,人人須有法的觀念,有守法的道德,有行法的習慣和能力。過去中國的擾攘不休,多因目中無法,法紀蕩然。如何矯正這樣不良的風氣,如何使芸芸眾生有法的理解,又如何使玩法弄法者不得逞售其計,胥賴有廣大法學造詣的人來倡導,作入於法治軌道的先驅。
樹立民主政治,創制合乎民主理想的法律,一方面基於本國國情,另方面在創制的時候,其構思還須融貫世界的法律思潮。這因為如今已不是閉關時代,而國與國是休戚相關,所以我們必須有很多學識精通人情練達的法學家來工作。在歐美國家的國會議員中,出身於法學者,要佔很大的比例。有些國家如法、比、德等高等文官的應試資格和應試科目對於法學均有全部或局部的規定,從這方面去看,法學是專門化的。可是法學的應用範圍至廣,像英、美諸國,其中央及地方機關,多設有法律專家若干人,銀行、公司、工廠、人民團體,馴至個人靡不聘有法律顧問。故在應用方面,法學又是普遍化的。
法學越是專門化,法理越是精湛,人類的智慧越是細密。法學越是普遍化,法治越是深入,社會越是進步。匪特宗法社會和封建意識,滌除無遺,即人類生活與行為,亦可達到真善美的境地了。
我國自民元以來,在國內外學校法律系畢業的學生近三萬人,而在目前學以致用的當不及一萬人。不但數量上與實際需要相差甚大,而在質量上還有許多問題。由於人們往往囿於先秦法家的傳統學說,而具有一種牢不可破的成見,把法律當做一種「定刑論罪」的學科,一提到法官,便想到從前的刑名師爺。一提到律師,便聯想到從前的刀筆訟師。以為法律無非條文,熟讀條文,便算懂得法律。而法律又不外人情,識透人情,則法律並無深奧的道理。因而種種誤解,一般社會對法學不重視,對學法律者不充分延用,而學法律者,多以只求了解一些條文,致用於世為滿足,忽視法學的精要,人才的造詣未能達到合理的要求,其運用自不能得到應有的效率。循此推演,社會自然缺乏對於法治的認識,人才難有法學的造詣影響及於民主政治之樹立與確保,實無可否認。
我們檢討五十年來中國法律教育的演進史,更可得到事實的證明。清末學習法政者,大多留學日本,而畢業者以速成科程度居多。國內的法政學校,應時而起,入學程度既低,師資亦感缺乏,因陋就簡,當然談不上法學。所以學法律的人數雖屬不少,而有用之材,亦復不多。民國以來北京政府雖曾加一番整頓,第以政權未能統一,因此整頓之計劃,也未能普遍貫徹,且主其事者,對於大陸及英美實際情形也多隔膜,而國家重要法典,尚未制定,所以實際理論,均無顯著進步。國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後,重要法典經陸續公佈,法律教育客觀條件,業已具備。但因國家社會需要各種學科人才,均甚急迫,於是有主張限制文法,側重實科。法律教育得了限制政策的支援,汰劣留良,惟以設備師資教材及方法未能多所改善,因此培成的法學人才,質的方面進步有限,而量的方面則減少甚多。二十七年以後,中央教育政策,對於專科以上教育,採取均衡發展的原則,法律教育得到了新的開展的機會。但因種種困難,仍未打破。在教育當局雖已盡了相當的努力,而法學人才在質與量方面,仍距理想的標準很遠。綜觀五十年來,我國法律教育,開始雖早,而進展則較遲緩。所以在他種學科,如自然科學方面,我國近年來出了不少在國際上有聲譽的學者,而法學方面,則相形之下,便覺瞠乎其後了。
今後法律教育的展開,我以為必須把握時代的適應和國家社會的需要這兩個前提。因此對於法學人才的標準,法學人才的數量,法律人才的分佈這三點,必須先有通盤的籌劃。
一、關於法學人才的標準。我們所需要的法學人才,將來須在司法界、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事業機關、以及一般社會,展開服務的園地,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更須培成許多法學的理論學者,以擔任立法與法律部門的師資,並以之推進法律學術的進步。所以在理論與應用兩方面,都需要一個培養法學人才的標準。即就法學的應用人才而言,法院的司法官所應付的法律問題,偏重民刑商法,行政機關則以行政法為重,外交方面則又以國際法最為重要。領事裁判權撤銷以後,無論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法律案件,每多牽涉到華洋有關問題,則法學人才,更須瞭解比較法及國際私法。社會愈趨法治,則法律問題牽連到各種學科及社會習慣的地方更多。所以今後的法學人才,一面須具有必要的基本法學知識,一面又須具有將來職務上所必要的特種法學知識。還須了解各種學科,並有豐富的社會常識,方能使國家社會用其所學。
二、關於法學人才的數量。清末的法政學校法律科的畢業生,約有四千餘人。此類學生,凡畢業速成科者居多。基礎既差,且現在年齡都相當老大,民元至民十六,國內法政專門及大學畢業之法律學生,每年約有一千人,合計一萬六千人左右。民十七至民卅二,合計一二、二一二人。留學生之習法律者,除去速成科畢業者外,先後合計約一千七百餘人。國內外學校法律科畢業者,總計約近三萬人。實則除去死亡年老改業荒廢及程度太差者外,可用之才,當不及一萬人。此後如各縣普設法院,每縣最初以三人計,需司法官六千人,律師人才之需要,必須六千人,酌配熟諳比較法及國際私法者一千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需要約一千人,縣市政府需要法學人才約二千至四千人,省市政府及其所屬各廳處局需要約五百至七百人,加之中央各機關所需要的法學人才,軍隊方面所需要的軍法官,以及企業機關所需要的法律專家等,合計所需至少約在三萬人左右。以此數與現有可用之法學人才比較,相差甚遠,即以近年所培成法學人才的數量,補其不足,亦大有限,所以法律教育在量的方面,也須特加注意。
三、關於法學人才的分佈。我們要使全國各地,平均普遍達到法治的境界,則各地都有法學人才的需要。雖則各地人事財富容有繁簡多寡的不同,不過需要的數量有不同而已。過去培養法學人才的學校,大都集中於東南各省及平津一帶,學生的籍貫,也以這些地方為多。所以邊遠省區,很缺乏法學人才。今後自應糾正這種畸形的發展,使法律教育機關可能為均衡的分佈,然後培養出的法學人才,始能有均衡的分佈。
諸位先生都是法學專家,對於我國法學教育,必有遠大深邃的觀察。本人以上所說的三點,想必能引起諸位注意的興趣。法律教育委員會,既是個常設的機構,本部借助於諸位研討的結果,正多機會,現在擬先向諸位先生提出下列幾個現實問題,並且盼望諸位研討之後,能擬出幾個具體方案。
一、法學人才之質的改進問題 本問題之屬於道德培養方面的,如何改進法學生之訓育及倫理學科之貫徹。其屬於知識方面的,如何提高法律學科之水準,及何種學科為基本學科,何種學科為特種學科,則涉及法學課程之改革問題。
二、法學人才之量的擴充,及法學人才之分佈問題 解決此問題之方法,約有三種:(甲)擴充現有法律系學生之名額。(乙)於若干未設法律系之大學內增設法律系。(丙)斟酌各地需要,增設法律學校。希望諸位對於今後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作一個估計,並進而擬訂一分期擴充學生數量的計劃。
三、法律教育之師資問題 現在法學師資,已感缺乏,我們如須作育大批法學人才,則師資當更感缺乏。所以在擬訂分期擴充法律學生數量的計劃時,應將增加師資計劃,配合擬訂。
四、法學院各系之調整問題,與法學人才之分工培養問題 此後法學人才之任務既趨廣泛,因此需要人才之種類,亦不一致。各校分工培養的辦法,是否值得採用,殊有考慮價值。同時我國法學院的分系,大體參照日本,並有將社會學系列入者。歐美各國的法科,大概不外兩種制度:一為專攻法學者,一為以法學為主體者。我國此後是否應酌採歐美制度,將法學列為法學院課程之主體,而於法律系以外各系,多設法學科目,並將法學院的主持人員,由法學家充任。
五、法律教育的年限及階段問題 近年來學者有認為法律教育的年限過短,有認為法律教育的年限應具有伸縮性,亦有認為法律教育應分階段,種種主張不一。此與法學人才之質的改進與量的擴充,都有關係,均須加以研究。
至於其他各方面,均有待於吾人之深思熟慮,希望共同不斷致力,不僅法律教育前途,實所利賴,即一般不重視法的錯覺,亦必改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