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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致詞

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一日・在教育部會議室講・人工逐頁校訂全文

《朱家驊先生言論集》原書第 316–319 頁

今天法律教育委員會舉行第六次會議,承各位光臨,非常欣幸。回憶在好多年前,我們就感覺到社會之不安,政治之不上軌道,是非不明,皂白不分,多由於法律觀念薄弱,故本部希望能從教育方面着手,來求補救。乃自復員以來,國家多故,有增無已,就目前戡亂與行憲的考驗,一般人法律知識之需要充實,益覺其爲迫不可待之事。

維持國家社會秩序的制度,一方面是『法律』。一方面是『道德』。介於二者之間,還有「禮」。禮不像法律那樣有硬性的規定,也不像道德那樣只有抽象的原則。我國過去有自己的法律體系,道德標準,同時還有各種禮的製定,一切都很重禮,素稱禮義之邦,所以一般人民的生活行爲是都有準則。就是這樣,法律也很注意的。所以歷代隆盛之時,亦卽最重法之時;忽視法之時,亦卽國家衰弱之時。道德的標準須有人生哲學的理論基礎,禮的製定也須要有人在相當時期中努力倡導,方有實行的可能。法律是有強制性的,一致性的,我國自變法以來,一切都受極大的變動,禮既無從談起,道德更不能約束人的行爲,對於舊有一切都在懷疑,重新估價,無形中都已推翻。然新的法律知識,未能普及,法律觀念未能培養,因此新的法律秩序,不能樹立,人民團體生活,失了依據。結果社會上各方面因而動亂,所以提倡法律教育,實爲當務之急。我們愛好民主的人們,則惟有法律,才是我們一切生活的準繩。因爲民主是一種負責任守紀律的共同生活方式,亦卽是法律至上的生活方式;所謂民主,卽是法治。無法治的民主政治,等於暴民政治。所以我們不要民主則已,若要民主,政府與人民雙方,必須以法相繩。

但是我們現在却看到不少高呼民主的人,自己的行爲往往跳在法律圈外。一般人亦祇見其擁護民主之熱忱,而不覺其行爲之違法,卽使覺察到了,又每誤認民主二字,可以超越法律而存在。此種情形,非僅一般人民爲然,就是執法的官吏,似亦不乏其例。考其原因,多半是由於法律知識的缺乏,正義觀念的薄弱。法律之學,原是追求正義,辨別是非的學問。忽略了這部門的學問,自無怪乎是非不辨正義不伸了。

我們當前的主要工作,當然是戡亂與行憲。講到戡亂,我們已有很嚴密的法律,這些法律,如其並未違憲,人民與政府就有絕對遵守的義務,而如能發揮其效用,戡亂決無不成的道理。講到行憲,更不用說,幾乎單純是法的問題。我在上次本會會議席上,已有申述,龐德先生在其法律教育第一次報告書中,亦有詳盡的討論,不必再贅。我們面臨今日國家的危局,深覺到本會責任的重大,我想各位必具同感。

過去幾年承各位不斷指教,法律教育方面,已經獲得長足進展,甚爲感謝。今天除各位另有提案外,本人覺得有兩個問題,希望各位研討。

一、分組制應否繼續採行。本會成立之初,各位鑒於吾國過去之法律教育,偏重造就司法人才,未能兼顧一般普通行政人員及外交人員在法律知識方面的需要。所以定下了分組的辦法,以期造就多種法律人才,以應時需。這當然是很好的計劃。本部自卅四年度起,卽予推行,迄今三年。我們略一檢討三年來推行的效果,却並不使人滿意。其癥結所在,在於師資設備不能配合。現各大學除司法組外,能設行政法學組者,已屬勉強。國際法學組及理論法學組,更不必說。本部曾訓令法律學系辦得較有基礎的幾個大學,增設行政法學一組,而至今未能舉辦。足見事實上確有困難。至於司法組,在卅二年創設之初,原意重在鼓勵,故有全部公費之辦法。在學科方面,與法律學系原無多大出入。現公費制度業已廢除,鼓勵作用不復存在,加之法律學系畢業學生參加司法官檢定考試,必須修滿司法組之必修科目,於是各校多紛紛呈請將法律學系原未訂入之司法組必修科目,改爲必修,以便法律學系與司法組學生,同可參加檢定考試。因此,法律學系與司法組之學科內容,幾已全無區別。系外分組,乃成疊架,卽系內分組似亦無必要。關於這個問題,本部曾徵詢龐德先生的意見,他亦認爲師資設備之充足,應爲採行分組制的條件。另就原則而言,在大學四年的短時期中,對於法律的基本學科未能透澈了解前,是否有分組研究的必要,亦不無再加研討之餘地。我們當然希望法學人才廣佈政府及社會的各部門,不過政府及社會各部門所需要的法學人才,亦並不都是精研法學中某一特定門類的專才。所以在大學階段,卽予分組的制度,是否適宜,希望各位再加檢討。

二、法律與政治經濟,應否分立兩個學院。龐德先生在本會上次會議時,曾討論到這個問題。他認爲我國的法學院,在法律學系外,並設政治經濟社會等學系的制度,「或許是中國法律教育制度草創時期的產物」。這話值得我們注意。所謂法律,在其本質上講,原是各種人文科學的結晶體,其成爲獨立的科學,是就其本身的特殊性而言,高深理論之外,還有其高度的技術性。當這結晶體尚在形成的過程中,原揉雜有各種科學的成份,其主要者,卽是政治經濟。我國的新法制,至今還在形成之中,最基本的幾種法律,如民法刑法,至今還不滿二十年歷史。國家根本大法——憲法,最近方才實施,對於如何運用法制的理論和技術方面,還沒有十分注意。所謂法學,一直在追求法律本體的階段,反映於教育制度的,就是法學院成了各社會科學的混合體。這種現象,亦不是我國所獨有。美國最初的大學,亦多注意文理,法律教育不是受學徒式的訓練,卽是附屬在文學院學習。法學院成爲獨立的一個學院,而專究法學,乃是新近的事。我國法學院的制度,直接仿自日本,間接採自法國。法國受了哲學法學派的影響,法律二字的含義,本是很廣泛的,卽含有法律本質的意味。所以法學院並不以研究法律爲限。但其趨勢,亦在走向專究法律。如現在法國的巴黎大學,比國的魯文大學,卽其顯例。

再則法律與政治經濟等學,雖同是社會科學,但其性質,迥有不同。政治經濟應當是一種通才的訓練,或自由的訓練(liberal training),與歷史、哲學、社會學等略同。法律則含有高度的專門技術性,應當偏重於職業訓練(professional training),與其他社會科學雖有密切關繫,究不宜揉雜並施,所以我個人認爲大學的法學院,應專究法學,政治經濟社會等學系不妨另成一個學院,是否卽名爲政經學院,可以留待討論。

三十四年以來本部新設立的幾個法學院,如同濟、浙大、蘭大等校,均僅專重法學而不再分系。最近政大、震旦大學調整院系,法學院亦改爲專究法學。這種新制法學院,視同醫學院之不分學系,自應以一個學院的人力物力來辦理,切不可因其祇有法學,而以一系視之。現在除了上述數校外,其餘各大學的法學院,除法律學系外,仍設有政治經濟社會等學系,所以暫時分系與不分系的兩種法學院制度是並行的,以後應如何使新制法學院普遍推行,希望諸先生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