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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致詞

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第七次法律教育委員會會議・人工逐頁校訂全文

《朱家驊先生言論集》原書第 319–324 頁

本年七月一日本會舉行第六次會議,迄今瞬已五月。回憶本會歷次會議,各位參加之熱烈,興趣之濃厚,使我十分感奮,上次開會時,有幾位先生要我多召集幾次會議,所以在本會組織規程規定半年舉行會議一次之期間,提前一個月,在今天舉行第七次會議。

本會成立三年,多承各位不吝指教,歷次會議有很多寶貴的決議案,奠立了我國法律教育的初基,本人非常感謝。所有決議,本部在經費及環境許可範圍內,無不盡力執行。其經過情形,本人在歷次會議席上,均曾有所報告。諸如關於普設法學院,改訂科目表,充實設備,擴充留學生名額,增設監獄官書記官專修科,充實中學公民課程法律教材,注意造就邊疆法學人才,法律常識廣播,編訂國民法律手册,統一法律名詞,無不一一付諸實施。不過有些問題,牽涉較多,爲求免於窒碍,必須妥爲籌劃,以致未能立卽實施,這是事實上的困難,決非漠視本會的決議,這是要請各位原諒的。譬如法學院的共同必修科目表,在本會第二次會議已予修訂,而迄今未能公佈施行,這是因爲法學院共同必修科目表,除法律學系外,還牽涉到政治、經濟等學系。本會雖曾詳密研討,但政治經濟學者,另有其他意見。又大學各學院之共同必修科,有其共同的科目,應否一併修改,亦應通盤研討。所以法學院的共同必修科目表,尚未修正公佈。但根據本會上次會議的決議,已擇其急須修正者數點,通令施行。又如法學院專研法學政治經濟等學系另立學院一案,本部早已試行,所有近年來新設立幾個法學院,如浙大、同濟、蘭大、政大及震旦大學,均飭採行此制。惟實施結果,不能盡合理想。一方面如浙江大學因爲法學院專研法學,預算就照一系編列,不能力求內容之充實,同時在校務會議裏面,因爲法學院不分學系,沒有幾個系主任來幫院長說話,不免感覺勢力單薄。本部雖已通令出去,說明法學院之性質實相同於醫學院,預算不應僅照一個學系編列,同時在校務會議裏面,各校應自設法,多推幾個法學院教授爲代表,使稍增加發言的力量。但在事實上,前述困難,恐怕未必全能解決。另一方面如蘭州大學聲稱,法律不便獨立研究,必須與其他社會科學配合研究,因此要求增經濟學系之類,如果准如所請,結果必仍恢復舊的法學院制。我們一再聲明新制法學院,當然應有政治、經濟及社會學等功課,並可以爲這幾種科目特設講座,甚至設置研究室等。但近年風氣,大家走向擴張及升格一路,許多教授不願意在非本系內,爲人附庸。法學院內既有政治學教授,就想增設政治學系,甚至增設政治研究所,欲思糾正,亦非易事。且以教授待遇,過分菲薄,學校當局,想用增設機構及添置員額的辦法,來解決困難,至少可使少數教授得領一筆系主任的特別辦公費,亦爲普遍傾向。對於此種實際困難,諸位不知有何見教。

關於法律學系分組制之存廢,本會上次會議曾有決議,仍予維持。就三十四年頒布的科目表而言,混合制與分組制原是並行的設備,師資不足的學校,仍應採混合制,所以分組制之實施,雖是困難,但亦不必驟廢,這是本會上次決議維持分組制的中心意思。不過,我以爲任何制度,必求其能行,能行者是好制度,其不能行者,卽無再存在之意義,勉予維持,徒足以浪費力量,分散目標,而終底於無成。自分組制度實施以來,經本部核准採行者,亦有數校。但大學本科與研究所有別,分工過細,或對通才教育,不無妨礙,而使學生思想不夠寬廣。過早的分組研究,是否眞能達到造就各種專門人才之目的,亦不無可以懷疑。有幾個學校,甚至利用此制,來達到增設組主任的目的,或竟濫收學生,更屬不加注意。最近半年,申請設組者,亦有數起,類多不合條件,故未輕予核准。設如此制不廢,續在準備籌劃者,當仍有之。而現時吾國之各種客觀環境,實不容其具備充分之條件,以各校有限之力量,追逐幾乎不可能之條件,其屬浪費,不言可喻。所以我以爲存之而不能行,或行之而弊多於利,無寧廢之,庶各校不致徒費其精力,而能集中力量,充實其混合制。再則本會創立分組制之原意,無非在使學生依其興趣,偏重於某一門類之學科。分組制的科目,亦不過是學生選習學科的指導而已。但組之名稱,久已爲學校行政單位習用之名詞,如文學系每分爲中國語文組與外國語文組。史地系每分爲歷史組與地理組。此種分組,以其學科性質之迥異,在行政上自有其成立各個單位之需要,而成爲行政上之一種制度。至於法律學系之分組,性質完全不同,但學校因其稱之爲組,立之爲制,乃因襲成例,亦將各組分立,成爲各個單位,于是分組制之原有目的未達,而行政上龐雜之弊已見。所以我以爲法律學系之學科,可簡單的分爲必修科與選修科二種。必修科中,僅將最基本之數種學科列入,選修科則不妨多設,將其分成數類,由學校斟酌情形,自由酌量開設,依學生之興趣,指導選習,如是則原有分組制之目的可達,而其流弊可以除去。我在上次會議席上,對此問題已有所論列,這是我要補充的一點意見。

吾國的法制,經過近二十年來法學家不斷的努力,可說大致完備。但是我在本會第五次會議時,曾經說過法典本身,僅是條文,譬之於人,徒具骨骼,無託生命。今後我國法學家所應努力的方向,是值得檢討的問題。

一國的法制,每含有二種因素:一種是創制的,其形態爲法典。另一種是傳統的,其形態爲習慣。這二種因素,相互貫通,交相激盪,而完善的法制,方克產生。制訂的法典,經過精確的解釋,嚴密的適用,久而久之,深入人心,於是超脫其制定法的形態,而成爲傳統的定律。如英國的普通法(卽習慣法),有很多是十五六世紀時的制訂法;美國的普通法,亦有很多是獨立前英國的制訂法。至於傳統的習慣,其本質上已有一種規範,行而久之,其規範性愈顯,拘束力愈強,於是進而成爲確定的法律。如法國的地方習慣法及羅馬法的原則,在十八世紀已成爲人民共信的規範,於是有一八〇四年民法典的制訂。德國在十九世紀,羅馬法的原則已成爲傳統的習慣,乃有一八九六年民法典之制訂。他如英國的貨物買賣法、票據交換法、合夥法等,多是十七世紀以來傳統的商事習慣,由立法機構完成的制訂法。所以制訂的法典與傳統的習慣,必須互相貫通,方能眞正成爲人民生活的準則,而建立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這貫通的工作,惟有法學家方能負擔。羅馬法學家經過了三百年的寫作研究,方有優帝法典的編訂。法國民法典的完成,全賴有杜馬 Domat 波地哀 Pothier 等大法學家的著述。柯克 Coke 勃拉司登 Blackstone 等的不朽論著,至今仍是英美法圭臬。

吾國立國數千年,本有其一套已成熟的法制。而一旦歐化東漸,社會結構及生活狀態起了突變,故自清末至今,五十年來法學家的精力,乃集中於創立新的法制,對於各先進國的典章制度,銳意摹仿。國府奠都南京之後,各種重要法典,次第訂立,至去年底,憲法頒行,創立法制的工作,大體乃告完成,這一部分工作,可說相當成功。我們的幾種重要法典,比之諸先進國家,毫無遜色。龐德先生曾力予贊揚。我在上面所說的,一國法制應有的第一個因素,我們已經具備,所以我們以後的工作,不必再就法典本身,多費推敲。我們工作重心應當移轉到如何使我們的法典,浸潤於我們中國的傳統,與我們的生活打成一片,而成爲我們中國的法律。久而久之,使採自他國的法制,成爲我們傳統文化的一部,這一工作的着手處,應以解釋與適用爲最要。我們一方面應當研究我們採自他國的法條,在他國是如何解釋,如何適用。另一方面尤應注意他國的法條,移至我國之後,是否可以同樣解釋,同樣適用。要解決這個問題,則非從我們的現實生活形態中去體會不可。我們的現實生活形態,與我們法條所採自國家的生活形態,自有差別,各民族的生活形態,多有其歷史文化的背境,我國有如此久遠的歷史,燦爛的文化,尤有其獨特的生活形態,所以在解釋和適用法典方面,決不是因襲他國,可以蕆事。我們的法學家,可以是留法、留德、留英、或留美的,對於其留在國的法制典章,自是特別了解,或有所偏愛,亦是常情,但於我們本國的法制典章,必需以我們自己的生活形態爲準繩,而求其觀念上、理論上之統一。我在上面說過,各民族的生活形態,多有其歷史文化的背景,中世紀的道德倫理哲學之在西歐,獨立革命理念之在美國,迄今仍爲其社會生活秩序的支柱,亦均爲其法律解釋和適用的指導原則。我國雖經近百年來的突變,但亦無人能否認我們過去數千年來歷史文化對於我們現實生活的影響。對於這種歷史文化的背景和影響,我們應當深切體會,而於我們舊時的法律典章,尤應加以搜集整理,切實研究,使我們法制中的創制部份與傳統部分,能融滙貫通,相互滲透,而臻於完善。

次之,我國現時的行政法令,多如牛毛,雜亂無章,人民與政府均有莫所適從之感。憶在民國廿二年,國府建都南京八載,其法令之繁雜,已爲識者所詬病,當時之法令,「有出自廣東大元帥府時代制訂者,有因襲北京政府時代所規定者,有經立法程序者,有應經立法程序而未經者,且政府或迫於一時之需要,不得不趕緊制訂公布,以爲臨時應付之計,於是關係法規有先後不相爲謀者矣。行政機關因處理事務,或不及待立法機關法律之制定,姑定暫行規程,以爲依據之資;或本其職權,分別頒布章程,以爲實施之則,於是關係法規有不及照顧者矣。因是之故,各項行政法規,或彼此抵觸,不相溝通。條文術語,或彼此參差,不相一致。亦有同此一事,法規重複,應予歸併而猶未歸併者。有事勢變易,不復適用,應予廢止或修改,而猶未廢止或修改者。……長此以往,不加整理,不特行政效率,不能增進,而革命之立法精神,亦無由表現。」(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行政法規整理委員會報告書導言)。戴季陶先生有鑒於此,發起整理行政法規,特於廿二年二月一日,提出第三四二次中央政治會議,議決設立行政法規整理委員會,並經決議由戴季陶先生主持,本人亦與聞其事。自廿二年五月八日開始工作,至廿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止,經百數十人年餘之努力,完成建議及整理方案共二百廿六件。各種行政法規,方有一較爲整齊的系統。惜不數年後,抗戰軍興,經過這十多年來的非常局面,行政法規之繁雜,較戰前爲尤甚,整理簡化,實爲當務之急。現在立法院及其他機關,雖多在做,但是學術機關亦屬責無旁貸,我希望各校的法學同仁,能多所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