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Court Archive

憲法法庭案例庫釋字・憲判・暫時處分

把中華民國司法解釋沿革——行憲後 874 件(大法官釋字・憲法法庭裁判,取自憲法法庭官網)與 行憲前 6354 件(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統一解釋;現有底稿取自維基文庫,正以紙本重校)——做成可檢索的研究工作台: 主題與年代篩選、意見書作者與立場、共同具名網絡、引用統計,以及可直接進論文的引註與 BibTeX 匯出。

大法官解釋813
憲法法庭判決57
實體裁定4
具名意見書1854
行憲前統一解釋6354大理院 2012・最高法院 245・司法院 4097

年度密度

每年作成件數(1927–2026,對數刻度)

最高法院 解字司法院 院字・院解字大法官 釋字憲法法庭 判決・裁定
1101001930194019501960197019801990200020102020行憲 1947.12憲訴法

縱軸為對數刻度(每格 ×10):統一解釋期每年上百件、釋字期每年個位到十餘件,跨兩個量級,對數軸方能同框並列。1948 年院解字止、1949 年釋字起,中間銜接無斷——司法院的統一解釋轉為大法官解釋,同一釋憲脈絡的延續。惟 1950、1951 兩年整年無解釋,是全序列唯一的空窗:1949 年底政府遷台,大法官四散、人數不足,會議無法召開,至 1952 年釋字第3號始恢復(滑過那兩個軸底空環可見說明)。大理院統字 2,011 件未載作成日期,號次雖為大致時序卻無公曆年,不入此軸(見下)。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改由憲法法庭以判決、裁定行使職權;2024 年底起大法官人數不足,作成件數明顯下降。

行憲前補充 · 大理院統字(無日期,未入上軸)

統字第 12012 號完整收錄,號次連續無缺

上方合併時間軸未納入大理院統字:其 2,011 件未載作成日期,號次雖為大致時序卻無法對應公曆年,故不虛構年份上軸。就整全性而言,統字共 2,012 件、第 1–2012 號連續無斷,等於完整收錄;這批解釋多為一句古文了結,主文長度中位約 33 字。號次是等差序列,依號次分桶的密度圖必然接近均勻、不含資訊,故不作圖。

類型化 · 依既有結構欄位

系列與時期分佈(共 6,354 件)

系列(=行憲前的解釋類型)

院字2875
統字2012
院解字1222
解字245

時期

訓政3816
未標2012
行憲327
北京政府199

行憲前「類型」欄一律為「解釋」,此處改以系列(統字/院字/院解字/解字)與時期做類型化辨識;語意主題分類需回研究資料庫貼標後另補。

主題×年代

哪個年代在吵哪些問題(每 5 年一格,色深=件數)

民事法刑事法稅法憲政組織公務員法行政法總論商事與智財土地環境與都計專門職業勞動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選舉與政黨集會結社與國家安全教育衛生醫藥交通兵役與國防兩岸與移民傳播通訊19501960197019801990200020102020
多(單格最高 32 件)

主題×處分模式

哪些領域最常被判違憲(色深=件數)

實體審查結果其他處分合憲限縮附警告違憲位階純解釋權限程序不受理民事法刑事法稅法憲政組織公務員法行政法總論商事與智財土地環境與都計專門職業勞動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選舉與政黨集會結社與國家安全教育衛生醫藥交通兵役與國防兩岸與移民傳播通訊54711493543124154516531552153911013117431317124142330112231252421262424129141471183213621613108422103624611311122511310161166415142161611

每件只算一次,看它最主要的一種處分。左段「實體審查結果」是合憲性審查的結論,從合憲、合憲但限縮、合憲但附警告,到違憲;右段「其他處分」——純解釋、權限歸屬、位階審查、程序或暫時處分、不受理——都不是在判合憲或違憲。一個領域若多半停在程序駁回或純解釋,真正進入違憲判斷的件本來就少,兩段因此分開看、不宜跨段相比。 主文「部分違憲、部分合憲」的案件,這裡歸入它最主要的那種處分,其部分違憲、部分不受理的細節見案件卡片。本圖收 733 件釋字與憲判(另有部分案件尚未歸入領域,不在此圖)。個案以官方原文為準。

引用網絡

被後案引用最多的解釋(官方「相關法令」欄互引統計)

釋字第443號27 次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為何常被引用 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依限制人民權利之密度區分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與非法律保留事項,此後歷來解釋大量援引其保留密度分類。
釋字第371號25 次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為何常被引用 確立法官聲請釋憲(具體規範審查)制度: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之法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裁定停止訴訟聲請解釋,是最常被聲請案援引的程序性先例。
釋字第682號20 次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違憲?為何常被引用 國家考試及格標準(單科零分、專業科目平均、特定科目最低分數不予及格)的合憲性指標案:應考試權具程序性基本權性質,考試方法與及格標準涉考選專業判斷,對其判斷餘地採低密度審查,並要求分類標準與考試目的具合理關聯以符平等原則。
釋字第572號20 次釋371號解釋「先決問題」等之意涵?為何常被引用 補充釋字第371號,界定法官聲請釋憲的「先決問題」(系爭法律違憲須顯然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與「客觀上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之意涵,與釋字第371、590號同為具體規範審查程序的常引先例。
釋字第185號19 次司法院解釋之效力?對以違憲判例為裁判依據之裁判得提救濟?為何常被引用 確立司法院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並確立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據解釋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是解釋效力與釋憲救濟途徑的根本先例。
釋字第400號18 次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為何常被引用 揭示財產權保障旨在確保個人對財產「存續狀態」的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確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屬特別犧牲、國家應予徵收補償。其財產權定義與特別犧牲補償法理為後案反覆援引。
釋字第590號18 次法官聲請釋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意涵?為何常被引用 補充釋字第371號,界定「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與「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兼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與非訟事件,與釋字第371、572號共構法官聲請釋憲的程序框架。
釋字第432號17 次會計師法有關會計師行為標準、注意義務及懲戒範圍等規定違憲?為何常被引用 確立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審查公式:構成要件雖用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仍須使受規範者可理解、可預見並得由司法審查確認,方為合憲。是明確性原則的奠基解釋,後為釋字第521、594號等沿用。
釋字第585號17 次真調會條例違憲?為何常被引用 確立立法院本於憲法職權享有輔助性的調查權(含文件調閱與有限強制手段),並依權力分立與制衡界定其對象與界限。是立法院調查權的指標解釋。
釋字第177號17 次民事確定判決不適用法規致影響裁判,得再審?為何常被引用 確立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提再審,並宣示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亦有效力——後者為釋憲聲請人個案救濟的關鍵先例。
釋字第620號16 次最高行政法院91.3.26聯席會議決議違憲?為何常被引用 重申租稅法律主義,闡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債權、非遺產稅課徵範圍,並就新法溯及課予立法者訂定過渡條款的信賴保護義務。
釋字第709號16 次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為何常被引用 司法院自陳為首見強化「正當行政程序」概念的解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之審核須設適當審議組織、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資訊並適時陳述意見(計畫核定並應舉行聽證)。後案正當行政程序審查的指標先例。
釋字第594號15 次82年修正之商標法第77條侵害標章處刑罰之規定違憲?為何常被引用 延續法律明確性審查於刑罰構成要件:商標刑罰所禁行為(附加相同或近似商標致相關消費者依通常注意力有混淆誤認之虞)範圍可得確定,不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釋字第622號15 次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聯席會議決議違憲?為何常被引用 重申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並據以否定對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贈與另課贈與稅。是租稅法律主義的常引適用案例。
釋字第521號14 次緝私條例概括處罰虛報貨物原產地之規定違憲?為何常被引用 沿續釋字第432號,重申法律明確性容許立法者運用概括條款,惟其文義須非受規範者所不能理解且可經司法審查確認。與釋字第432號同為明確性原則的常引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