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Court Archive

憲法法庭案例庫釋字・憲判・暫時處分

把中華民國司法解釋沿革——行憲後 874 件(大法官釋字・憲法法庭裁判,取自憲法法庭官網)與 行憲前 6354 件(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統一解釋;現有底稿取自維基文庫,正以紙本重校)——做成可檢索的研究工作台: 主題與年代篩選、意見書作者與立場、共同具名網絡、引用統計,以及可直接進論文的引註與 BibTeX 匯出。

大法官解釋813
憲法法庭判決57
實體裁定4
具名意見書1854
行憲前統一解釋6354大理院 2012・最高法院 245・司法院 4097

職權構成的轉變

統一解釋從八成餘退到個位數

釋字這個系列從頭到尾扛著兩種職權:解釋憲法,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哪一種佔多數, 在七十二年裡整個翻過來。1955 到 1974 年之間的四個五年期,每期都有八成以上是統一解釋; 1975–79 年降到 63%,1980–84 年為 38%,1985–89 年剩 19%,1990 年以後每一期都在一成以下。 同一個機關、同一條憲法第78條,做的事換了一種。

統一解釋佔該期釋字的百分比

02550751001949434119602122197014191980325719901201292000898220105761202026件數

轉折集中在 1975 到 1989 這十五年:三個相鄰的五年期,佔比從 63% 掉到 19%。首期 1949–54 年的 51% 低於其後四期,這批資料本身不說明原因。早期各期件數少,1970–74 年 只有 14 件,一件的進出就動 7 個百分點;各期件數標在長條下方。

813 件釋字裡有 512 件的職權分類尚未完成兩位研究者的獨立判讀。在處境相同的 221 件上實測, 規則判定與人工覆核相符 211 件(95.5%)。這個量級的誤差改不動曲線的形狀——1970–74 年到 1985–89 年之間掉了 66 個百分點。

分類方法

法定職權與案件類型分開記錄

「法定職權」採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各時期組織法令的正式名稱;2022年後的「案件類型」 則依憲法訴訟法及憲法法庭官方案件案號字別記錄。案件涉及基本權、機關權限或既有解釋, 都不會因此另創一種職權。

法定職權
使用憲法、憲法增修條文或各時期組織法令的正式職權名稱。
案件類型
2022年後依憲法訴訟法及憲法法庭官方案號字別記錄。
查核狀態
區分法源直接確認、官方案號確認、單人查核與獨立複核。

目前證據強度

法源確認、官方資料確認與研究查核不混稱

全庫 7,228 件每一件都有法定職權分類,覆蓋沒有缺口。差別在證據是什麼:6,354 件由各時期有效的憲法、法律或組織法令直接確認,20 件依憲法法庭原分案號與官方案件類型對照表確認,其餘 854 件由研究者判定,強度分四級。

證據件數依據
規則判定512已有分類,尚未經研究者逐案讀過。
單人查核102已閱讀個案資料,尚待另一位研究者交叉確認。
兩人一致236兩位研究者各自判讀後,得到相同的法定職權分類。
第三人複核4兩位研究者意見不同,已由第三位研究者依官方資料複核。

813 件釋字裡,240 件走完兩位研究者各自判讀的程序(236 件一致、4 件由第三位研究者複核),102 件完成單人逐案查核,其餘 471 件仍是規則判定。另以不同案件檢驗,120 件中有 119 件判斷一致。

那 471 件不打算逐件複核,這是研究判斷。其中 470 件是解釋憲法,在這個區間一律填解釋憲法約 99.8% 正確,逐件複核等於確認一個常數。規則判定本身的誤差已經量過:在處境相同的 221 件上, 規則與人工覆核相符 211 件,95.5%。拿這批分類當母體邊界用時 (例如研究現代違憲審查要剔除統一解釋那幾個百分點),95.5% 是該一併引用的數字。

行憲前系列由法源確認;現行案件類型優先由官方原分案號確認;規則判定的部分附 95.5% 實測誤差,不再逐件複核。

判定順序

先看法定身分,再看裁判內容

  1. 1.憲法、法律或當時有效組織法的職權文字
  2. 2.憲法法庭官方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類型對照表
  3. 3.官方聲請類型、受理條文與原分案號
  4. 4.解釋文、判決主文及理由所載程序依據
  5. 5.內容文字只能輔助查核,不得單獨創設職權或案件類型

各時代的制度法源

按當時有效法制定位,不用年代替案件貼內容標籤

期間/系列制度法源法定職權本庫怎麼判

1913–1927

大理院・統字

法院編制法及民初沿用法令統一解釋法令依系列及適用期間確認。

1927–1928

最高法院・解字

最高法院組織暫行條例統一解釋法令及必要處置依系列制度身分確認。

1929–1948

司法院・院字/院解字

司法院組織法、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依系列制度身分確認;釋字第771號提供後來的官方定性。

1949–2021

大法官・釋字

憲法第78條及各期大法官審理法制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依聲請與受理管道逐案判定,不以年代或理由書單一詞語代替。

2022–迄今

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及憲法訴訟法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另有憲法增修條文所定職權職權依憲法;案件類型依憲法訴訟法及官方原分案號。

術語限制

職權欄只使用法源或司法院官方列示名稱

案件類型與案件種類不得用研究者自訂標籤替代

行憲前系列的法源直接確認不等於逐案內容查核

解釋涉及既有解釋、基本權或機關權限,均不得另創為職權名稱

舊版主類與子類只供遷移對照,不得作為新版法定用語

分類標準若有實質調整,應另以不同案件重新檢驗,不能直接沿用先前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