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行憲後取自憲法法庭官網;行憲前底稿正回到紙本重校
行憲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813 件(釋字第 1–813 號,1949–2021)、憲法法庭判決 57 件(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起)、實體裁定 4 件(含暫時處分),取自憲法法庭官網。程序性不受理裁定未收錄。
行憲前:統一解釋 6354 件——大理院統字 2012(1913–1927)、最高法院解字 245(1927–1928)、司法院院字/院解字 4097(1929–1948)。現有全文底稿取自維基文庫,但維基轉錄可能有錯字、省略與缺日期,故僅列為待校來源;大理院部分正以國家圖書館《大理院解釋例全文》十冊掃描本逐頁重校。此係統一解釋法令,非大法官憲法解釋,與釋字分計。
大理院統字正以國家圖書館十冊掃描本重新逐頁校勘;維基文庫只作待校來源,不作正解。工程中的紙本與多來源對讀可從原典校勘進入;未經兩次核校的文字不會回填正式案例庫。
每件案件的爭點、主文、相關法令、意見書清單與立場表連結均解析自官方頁面;文件下載一律連回官方網站,本站不代管任何檔案副本。
主題分類、稅法子主題與審查結論先由規則初步標註。行憲後案件(大法官釋字+憲法法庭憲判)的處分結果另經逐件核定,卡片以處分模式標示(如「純解釋」「違憲宣告」,詳見下節);規則歸不進六格結論的行憲前統一解釋標「其他」。意見書作者與共同具名關係解析自官方檔名;早期意見書僅收於抄本合訂檔者,已從抄本檔名拆出(卡片上仍連向抄本 PDF)。中期釋字(約第 100–400 號)的意見書常整卷收於抄本且檔名未列作者,該時期的意見書統計為下限而非全貌。
「審查基準」欄依湯德宗三級架構(寬鬆/中度/嚴格)機標:本院自釋字第 578 號起才明確區分寬嚴審查基準,之前案件不標;機標只認理由書明示字樣,多數案件為「未明示」,同案命中多級者標「多重基準」。參與大法官名單:釋字取自官方頁解釋文/理由書末尾的大法官署名列(813 件全覆蓋,署名列不含迴避或未參與評議者),憲法法庭判決與裁定取自官方合議庭名單欄。
審查結論類型學
六個軸,把每件的處分結構拆細
規則初步標的「審查結論」只有六格(合憲/違憲/違憲定期失效/法令解釋/補充前解釋/變更前解釋),看不出處分的細部結構。類型學在其上另立六個分析軸,替行憲後每一件拆出更細的處分樣態:
- A 處分模式(單選):合憲性判斷的九種樣態——單純合憲、合憲性限縮、合憲附警告、違憲宣告、純解釋、權限歸屬宣告、程序/暫時處分、不受理、位階審查。
- B 違憲處分技術(多值):即時失效、定期失效、未定失效時點、排除適用、連帶失效、部分違憲、漏未規定型違憲。
- C 標的類型(單選):受審查/受解釋的對象是法律、命令函釋、判例決議、憲法條文、法律涵義⋯⋯
- D 對前解釋關係(多值):補充、變更、維持、訂正、區別前解釋。
- E 救濟與後續(多值):課予修法義務、過渡規則、個案救濟、裁判憲法審查救濟、框架性立法指示、部分不受理。
- F 解釋權能(多值):憲法解釋或統一解釋。
涵蓋全部 874 件行憲後案件(大法官釋字+憲法法庭憲判),逐件核定並經雙盲對照。拆開後可見,規則初步歸為「其他」的件逾半其實是純解釋與統一解釋。
「案件索引」的類型學 6 軸篩選涵蓋全部 874 件行憲後案件;「案件時間軸」的「主題×處分模式」矩陣即以這批案件的 A 軸主處分呈現各領域分佈,並把實體審查結果與其他處分分兩段排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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