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Court Archive

憲法法庭案例庫釋字・憲判・暫時處分

把中華民國司法解釋沿革——行憲後 874 件(大法官釋字・憲法法庭裁判,取自憲法法庭官網)與 行憲前 6354 件(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統一解釋;現有底稿取自維基文庫,正以紙本重校)——做成可檢索的研究工作台: 主題與年代篩選、意見書作者與立場、共同具名網絡、引用統計,以及可直接進論文的引註與 BibTeX 匯出。

大法官解釋813
憲法法庭判決57
實體裁定4
具名意見書1854
行憲前統一解釋6354大理院 2012・最高法院 245・司法院 4097
← 回案件索引
釋字第277號1991年3月22日解釋憲法解釋/法規範憲法審查合憲附警告憲政組織
C法律E課予修法義務E過渡/暫時規則F憲法解釋

財支法由中央定稅法通則,以為地方立法依據之規定違憲?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七條後段關於省及直轄市、縣(市)(局)稅課立法,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依據之規定,係中央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為實施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並貫徹租稅法律主義而設,與憲法尚無牴觸。因此中央應就劃歸地方之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前開規定,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或在各該稅法內訂定可適用於地方之通則性規定,俾地方得據以行使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賦予之立法權。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在地方未完成立法前,仍應依中央有關稅法辦理。至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規定,中央自應斟酌實際情形,適時調整,以符憲法兼顧中央與地方財政均衡之意旨,併予說明。

憲法依據 憲法第107條第7款、憲法第109條第1項第7款、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6款、憲法第147條系爭法令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7條
參與大法官 

意見書 1 份

部分不同意見書官方頁正文

解釋理由書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七條規定:「省及直轄市、縣(市)(局)稅課立法,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之依據」,其後段部分,係中央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為實施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並貫徹租稅法律主義而設,與憲法尚無牴觸。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省稅及縣稅由省縣立法並執行之,係指地方得依國稅與省縣稅合理劃分之中央立法,就已劃歸省縣之稅課,自行立法並執行之。因此中央應就劃歸地方之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前開規定,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或在各該稅法內訂定可適用於地方之通則性規定,俾地方得據以行使憲法賦予之立法權。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在地方未完成立法前,有關地方稅課之中央立法繼續有效,仍應依其規定辦理。至財政收支劃分之規定,中央自應斟酌經濟發展及稅課來源等實際情形,適時調整,以符憲法兼顧中央與地方財政均衡之意旨;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就有關營業稅與印花稅統籌分配之規定,符合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謀求地方經濟平衡發展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三四號解釋釋示在案,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