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Court Archive

憲法法庭案例庫釋字・憲判・暫時處分

把中華民國司法解釋沿革——行憲後 874 件(大法官釋字・憲法法庭裁判,取自憲法法庭官網)與 行憲前 6354 件(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統一解釋;現有底稿取自維基文庫,正以紙本重校)——做成可檢索的研究工作台: 主題與年代篩選、意見書作者與立場、共同具名網絡、引用統計,以及可直接進論文的引註與 BibTeX 匯出。

大法官解釋813
憲法法庭判決57
實體裁定4
具名意見書1854
行憲前統一解釋6354大理院 2012・最高法院 245・司法院 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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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59號1990年4月13日解釋憲法解釋/憲法疑義/機關權限權限歸屬宣告
C憲法條文/機關權限E課予修法義務E過渡/暫時規則F憲法解釋

直轄市之自治以行政命令為依據違憲?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明定。惟上開法律迄未制定,現行直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事項,均係依據中央頒行之法規行之。為貫徹憲法實施地方自治之意旨,自應斟酌當前實際狀況,制定直轄市自治之法律。在此項法律未制定前,現行由中央頒行之法規,應繼續有效。

憲法依據 憲法第118條
參與大法官 

解釋理由書

憲法關於地方制度,於其第十一章就省、縣與直轄市有不同之規定,直轄市如何實施地方自治,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授權以法律定之。故直轄市實施地方自治,雖無須依省、縣自治相同之程序,惟仍應依憲法意旨,制定法律行之。

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須循序實施,前述直轄市自治之法律,迄未制定。現行直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事項,均係依據中央頒行之法規行之。為貫徹憲法實施地方自治之意旨,仍應斟酌當前實際狀況,從速制定直轄市自治之法律,以謀求改進。在此項法律未制定前,直轄市之自治與地方行政事務,不能中斷,現行由中央頒行之法規,應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