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差異有多大?
甲在 4 件參與案件中提出 3 件個別意見書,乙在 100 件中提出 40 件。75% 與 40% 可以描述已觀察的案件,卻不足以支持排名。本文用二項模型、後驗分布與部分匯聚,說明小樣本比例應如何估計與報告。
本頁目次
假設甲參與 4 件案件,在其中 3 件提出個別意見書;乙參與 100 件,在 40 件提出。表上的比例分別是 75% 與 40%。這兩個數字可以如實描述已觀察到的案件,卻不足以支持一張名次表。甲的分母只有 4;多兩三件案件,比例就會有很大變化。乙的比例不會這樣輕易移動。
司法院資料常有這種情形。任期短、迴避較多,或某類案件本來就少,都會讓一位大法官的分母縮小。若只按比例排列,樣本最少的人往往最容易落在表的兩端。
資料中的「一件」是什麼
模型之前,要把結果定義寫成資料規則。若問題是個別意見書的提出情形,可以把一案一位大法官視為一筆觀察:該大法官在該案是否提出至少一份個別意見書。分母是符合納入條件且實際參與的案件數。
這個定義不能拿去回答「誰較常偏離多數」。後一個問題需要逐項表決資料,還得處理一案中的多個主文項、分向表決與未參與情形。意見書與表決方向是兩個結果,分子也不同。資料表應在這裡分開。
案件範圍同樣要先寫明:是否納入程序裁定、共同意見書怎麼計、資料缺漏如何處理、比較的期間在哪裡結束。這些決定會改變分母,也會改變後面的估計。
比例能說到哪裡
令第 位大法官的納入案件數為 ,其中 件符合前述結果定義。原始比例為
甲的 與乙的 都應保留在結果表裡。它們回答的是已發生案件的比例。若要用資料估計研究期間以外的傾向,分母不能隱去。
可以報告標準誤或信賴區間,讓讀者看見估計的範圍。Gelman、Hill 與 Vehtari 將區間放在抽樣分布的假設下理解:它表示在該假設下,與資料大致相容的參數值範圍。 對 4 件案件算出的區間通常比對 100 件案件算出的區間寬。這個差別比 75% 與 40% 的排序更接近資料本身。
二項模型與後驗分布
若以「在納入案件中提出個別意見書」作為結果,可令 表示第 位大法官在這個資料定義下的未知比例,並寫成
二項模型把每人的案件計數接到一個未知比例上。它沒有處理案件類型、制度變動或大法官之間的差異;那些條件是否要進模型,要看研究問題與資料是否容許。
最簡單的先驗分布可寫為
看完 件符合條件的案件與 件不符合的案件後,後驗分布為
後驗分布保留了比例估計的不確定性。甲的資料仍會支持較高的值,但四件案件留下的範圍也會比較寬。Bayesian Data Analysis 在二項模型中說明 beta 先驗與後驗分布,並在階層模型章節討論多組相關參數的估計。
資料很少時,個別估計如何處理
每位大法官各自估計時,甲的結果幾乎全由四件案件決定。階層模型會把可比較的個別比例放進同一個分布,利用所有人的資料估計整體平均與個別差異的程度。案件很少的人會同時受自己的紀錄與群體分布影響;案件累積後,自己的紀錄會占較大比重。
這個做法稱為部分匯聚。估計值不會變成相同數字,小樣本也保留在分析中。Gelman、Hill 與 Yajima 將 multilevel model 的效果概括為 partial pooling:各組估計會彼此靠近,也會參考群體中的其他估計。
能否放在同一個分布,是研究假設。不同任期、案件類型或制度階段若帶來系統性的差異,便不宜只用一個整體比例處理。可以加入案件類型與期間等條件,或縮小比較範圍。BDA 討論階層模型時也提醒,若群組間存在系統差異,模型需要把這些差異納入。
結果表要留下的資訊
一份比較表至少應列出每人的案件數、原始比例、後驗區間,以及案件範圍。若要比較甲與乙,可報告
它表示:在此模型、先驗設定與案件範圍下,甲的未知比例高於乙的後驗機率。這個數值不能直接寫成對人格、政治立場或提名背景的判斷。
案件不會隨機分派給大法官。任期重疊、迴避、案件類型、制度變動與資料完整度,都可能同時影響案件數和結果。部分匯聚處理的是小分母下的估計問題;它不會消除這些差異,也不能把觀察資料當成隨機實驗。
小樣本的高比例值得回看個案與資料規則。它有時會在後續案件中改變,有時則反映了案件組成或任期差異。把案件數、原始比例、模型假設與後驗範圍一併公開,讀者才有條件判斷這項差異能說到哪裡。